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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广告公司在已经得到许可的情况下设立的广告牌被拆除,应当如何赔偿?应该如何维权?另外,在公司得到相应的行政许可之后,又被相关的部门以违法为由进行处罚、处置的,应当如何维权?下面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某广告公司2010年9月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某地两块广告牌的经营权,2013年市综合执法审批同意在该市某地设立一个大型的广告牌。2015年5月,工商管理局给企业颁发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来,因创建文明城市在全市开展违法建设整治活动,市城建局向该广告公司下达了拆除大型广告的通知,要求该广告公司限期自行拆除该广告牌。该公司当然没有拆除,在2015年6月的一 天,市城建局联合多家单位对广告牌实施了强制拆除,广告牌被拆除后该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违法并进行赔偿。

类似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厂区的建设,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拿到土地之后就进行了建设。当时建设的时候绿色通道,比如说行政主体要求企业抓紧建设。因为之前开的绿色通道好些企业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这类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咱们看一下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法院审理认为,市城建局联合多家机构对广告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该公司遭受到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市城建局应当履行赔偿义务。根据赔偿法的规定,该公司对广告牌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市城建局应当对广告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经鉴定认定了拆除行为,指出相关部门颁发了户外登记证,以及已经签批了各类手续,随后又以违建的名义对该企业实施了强制拆除,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本案也被列为一个典型的案例。、,企业自主经营权应当依法保护,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城市范围内展开违法建筑的整治活动,要求对违法建筑构筑物进行一律拆除。本来广告公司的广告牌是否是违法建设,市住建局并没有查清。在拆除过程中并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应当确认拆除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具体赔偿金额的认定上,做出了有利于企业的判决,使得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彰显了法院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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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铁广告11号线(机场快线)站点:福田—车公庙—深圳湾公园—后海—桂庙—前海湾—宝安—碧海湾—机场—福永—桥头—塘尾—马鞍山—沙井—后亭—松岗—碧头


深圳地铁6号线起于福田区科学馆站,止于已建成的11号线松岗站,全线共设站27座。途经宝安区、光明区龙华区、罗湖区线路全长49.35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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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馆站、通新岭站、体育中心站、八卦岭站、银湖站、翰岭站、梅林关站、深圳北站、红山站、上芬站、元芬站、阳台山东站、官田站、上屋站、长圳站、凤凰城站、光明大街站、光明站、科学公园站、楼村站、红花山站、公明广场站、合水口站、薯田埔站、松岗公园站、溪头站、松岗站

(文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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